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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专家论证程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方案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包括: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5个工作日,把论证会的论证方案、计划参加人员、相关会议程序、资料等告知辽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告知资料包括:
1、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式六份);
2、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各方拟参加论证会议人员的名单及相应资格证明资料。
三、辽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免费提供专家论证平台,在收到论证告知后,提供省、市论证专家库,论证单位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论证专家,共同协商确定论证会的召开时间等相关事宜。
辽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有关人员,应监督整个专家论证过程,同时提倡和鼓励站内公职人员取得论证专家资格,有需要时,以列席身份参加论证会,见证专家论证行为,不能出具论证意见。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四、专项方案及经论证后的结果和根据论证意见补充完善的方案或措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5个工作日报市安监站备案。以便更好地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五、各级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受监工程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环节的监管,在受监工程监督交底时应明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并要求它们在规定时限落实专家实论证告知和论证结论备案。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未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和监理单位未对无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整改的,未向各级安全监督站及时报告的;各级安全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应立即给予停工,并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制度;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4年1月1日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程序,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和上述六点要求执行。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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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5/12/16 16:35:12, Powered By WRMPS v7.5.0(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