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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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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全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文件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各县(市)、区安全站将检查情况于2013年11月25日前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崔景明 电话:3124540
邮箱:lyjzaqz@163.com
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辽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3年11月22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2013年11月4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起事故中使用的吊篮为施工队自制,高处作业时吊篮上载人数量为4人。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为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2010年我厅下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辽住建〔2010〕378号),对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和顺建材厂发生的这起事故,反映了有关规定没有落实。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对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严格控制载重量和载人数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可载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载重量和载人数量规定。即额定载重量1T以下(含1T)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建筑施工吊篮高处作业时作业平台上人员数量不得超2人。同时,要在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显著位置设置限定载人数量的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使用单位要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安装单位要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作业;监理单位要切加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使用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备案登记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和塔吊拆装单位备案登记管理规定,严格源头控制,对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不具备入场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以及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塔吊拆装单位,要责令停止使用(作业)或清出建筑施工现场。
四、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我厅《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严格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重点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维护保养、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拆装专项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对未办理备案登记、超员超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市(含绥中、昌图县)的检查情况要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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