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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级“文明工地”评定活动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建筑行业开展“文明施工年”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开展2012年度省级“文明工地”评定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1]35号)。
二、评定范围和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评: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建立账目台账;
(四)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
(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文明施工检查80分以上(含80分)。
三、评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填写《辽宁省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省厅推荐。省厅对申报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确定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名单,8月初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厅组织专家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进行检查评定,11月上旬公布检查评定结果,确定本年度省级“文明工地”,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四、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至7月31日,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市向省厅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省级“文明工地”评定活动为契机,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开展本地区“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树立文明施工现场样板。省厅将对各地区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择优排序,对开展好的地区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省厅将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及项目进行通报表彰,颁发省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
(三)获得省级“文明工地”项目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时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内获省级“文明工地”3个以上,有效期满时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五)获“省级文明工地”项目、企业按照《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规定,可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行为加分20分。
(六)对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评定后的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荣誉,并依法进行处罚。
 
附:辽宁省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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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5/12/16 16:29:17, Powered By WRMPS v7.5.0(MSSQL)